不論是私營機構或非牟利組織,機構管治都是一個組織長遠發展的根基,是重要的一環。簡單而言,機構管治是指一系列管治成員應用的原則和守則,對其主要相關人士保證機構是以有效和具誠信的方式管理,同時亦為機構提供一個架構以制訂目標,及決策途徑以達到目標和監察表現。
《公司章程》、行為守則有甚麼不同?
現時香港的非牟利組織主要透過社團或擔保有限公司註冊,而《社團條例》及《公司條例》對不同類別的組織、公司的要求都各有不同,例如在出任董事職位的限制、周年成員大會的規定、提交財政年度報告的豁免準則等等,當中 公司章程 就是其規範性的文件。一般而言,我們在編撰《章程》時會為 NGO的管理者留有一定的彈性與空間,而在《行為守則》上加以補充。舉個例子:
慈善章程:本公司需就所有收入,包括捐款收入,以及所有支出,備存充足的財政紀錄,並須在每年編制財政報告
行為守則:採購的服務和物品在港幣5,000元以上但不超過港幣50,000元,須取得最少兩份書面報價
M&A 範本有甚麼「問題」?
自新《公司條例》於2014年3月生效後,大家認知的 M&A 已有所簡化,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只須設有《章程細則》(Articles of Association,簡稱 AoA),而 AoA 是每家公司的一份重要文件,規範了公司的運作。要留意的是,現時公司註冊處提供的「章程細則範本」並不等於符合稅務局就慈善團體要求的細則,如果希望申請成為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,則必須在財務安排、董事規限等方面加入相關的條文。這方面我們有提供「慈善團體章程編撰」專業服務,可以幫助大家減省時間。